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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金融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1 阅读量:

为规范地方金融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制定《江苏省地方金融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现将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制定《适用规则》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行政裁量基准制定与管理政策要求的需要。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针对“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细化量化行政裁量基准,实现“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应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的管理目标。2023年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明确“省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系统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的行政执法事项制定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同时,还应当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规则,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能够结合实际准确适用”。制定适用规则及相关裁量基准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必要举措。

二是制定《适用规则》是提升我省地方金融监管执法水平的需要。近年来,地方金融领域法律法规逐步完善。2021年5月1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施行;同年7月1日,《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施行。目前,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据除以上两个法规外,还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典当管理办法》。为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等执法问题,需要尽快出台相关法规规章的裁量基准,避免行政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平。

三是制定《适用规则》是加强系统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需要。目前,地方金融领域行政执法队伍体系较为复杂。以处置非法集资领域行政执法为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目前,市县层面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职能分散在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安、财政、经发等多个部门,如果没有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易出现不同执法部门执行口径层次不齐、执法监督评价标准不一的情况。为指导全省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规范有效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出台《适用规则》及相关裁量基准,统一执法与协调监督评价尺度。

二、主要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2.《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4.《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2021年)

5.《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6.《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7.《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适用规则》正文共十八条,同时,包括《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江苏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两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鉴于地方金融领域行政执法职能承接的复杂性,《适用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则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牵头处置非法集资相关职责的其他部门。

(二)明确裁量阶次。《适用规则》第八条明确了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的五个裁量阶次,并分别给予概念界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的裁量阶次包括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六档,由于《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明确划分不予与免予,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将法理中的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两种情形进行合并。

(三)明确判定条件。对照《行政处罚法》,《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不予处罚及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形;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部署要求和实体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从重处罚的情形;两个《基准》在此基础上,结合地方金融领域实务,对相关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对一般情形和同一行为存在两种以上裁量情节的明确了裁量规则。针对五档情形落地到实体法规规章,两个《基准》作出进一步细化。